我們能怎麼做?
預防與求助
自保步驟
分析國內外相關案例,性私密影像(性交、裸露性器官等影像)可能的拍攝情境與取得手段,大致可分為以下五種類型,其中「自拍型」與「合意拍攝型」,對方取得、保有相關性私密影像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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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拍型:自行拍攝留存,或自拍後傳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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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拍攝型:在彼此同意,或半推半就(未遭受暴力)的情況下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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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拍攝型:遭對方以暴力或威脅手段而被迫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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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型: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到拍攝,可能狀況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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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伴侶(或第三人)私自安裝攝影機等裝置,在性行為過程中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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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熟睡或酒醉等意識不情情況下,遭伴侶(或第三人)未經同意地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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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視訊網愛的過程中,遭網愛對象未經同意地側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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駭客在當事人電腦中植入木馬病毒,控制視訊鏡頭偷拍當事人非公開的更衣、性行為等私生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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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型: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竊取當事人自行儲存的性私密影像,可能的狀況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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駭客透過入侵電腦、破解雲端儲存空間等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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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占當事人遺失、送修的電腦、手機、相機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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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
性私密影像
的拍攝情境
與取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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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種儲存方式,都有被流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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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儲存在相機、手機,或上鎖的雲端硬碟,都有因失竊或遭駭客入侵而有外流的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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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恐怖情人用以威脅、散布的比例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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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endrevengeporn>網站調查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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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0%女性,曾遭恐怖情人以過去拍攝的性私密影像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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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更有60%案件,加害人真的將性私密影像散布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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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
預防方法:
別拍
別讓他拍
別讓自己被偷拍
如何保護自己,拒絕拍性私密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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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說不!向對方解釋若愛自己,就不應強迫拍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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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氣色不好、身材拍起來不好看等理由,委婉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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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反過來要求拍攝對方性私密照,讓對方知難而退。
如果您正面臨遭對方以性私密影像威脅,或已經實際遭到散布,請先保持冷靜,不用太過擔心害怕,更不需要自責!我們在此提供幾個關於法律、蒐證、求助的簡單步驟,可讓您做為參考:
步驟 1
了解能夠保護
您的法律
對方的行為(無論是用以脅迫或實際散布)都很可能已需負擔刑事及民事上的責任!請先冷靜地瞭解您所遭遇的處境以及對方的行為,是否已有下列一種或多種狀況:
【每個案件可能因案情不同,而有法律適用上差異,建議仍應諮詢律師做進一步的討論!】
對方可能構成的刑事犯罪:
被害人未成年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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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現在或當初被拍攝時,尚未滿18歲,則對方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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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現在或當初被拍攝時,尚未滿18歲,而對方已實際將性私密影像散布,則對方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被害人已成年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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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第 319-1 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2 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3 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4 條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第 319-5 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9-6 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
若對方以性私密影像恐嚇威脅您(如要求復合、要求贖金、發生性行為等),則對方可能觸犯《刑法》§305恐嚇罪、§346恐嚇取財罪、妨害性自主罪等
對方可能需負擔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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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因故意或過失行為而侵害您的權益,可主張《民法》§184之侵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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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因其行為而對您造成名譽、隱私、人格等權益之侵害,可對其依《民法》§195主張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步驟 2
尋找親友支持或專業團體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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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向您信任的親人、朋友訴說您目前遭遇的困境,讓情緒能夠獲得抒發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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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已產生極度恐慌、焦慮、失眠等身心症狀,也可以諮詢專業的心理諮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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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需要協助,可洽詢:
婦女救援基金會求助諮詢專線02-2555-8595 分機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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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因擔心害怕,而任由對方予取予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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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透過電話、簡訊、email、通訊軟體(Line、Skype等)或等方式,恐嚇威脅要散布您的性私密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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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嘗試將電話通話內容錄音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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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將呈現於手機或電腦上的恐嚇語言,透過螢幕截圖方式拍下存檔或列印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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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對方將您的性私密影像被刊登在臉書等社群網站、色情論壇等,可向網站檢舉強制關閉其帳號。同時您可藉手機、相機、螢幕截圖方式,拍攝下相關證據,最好要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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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的名稱(或在網路上所使用的匿名、ID、帳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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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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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被張貼散布的性私密影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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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的IP位置(若無顯示IP位置,也可透過警方向網路業者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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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與對方談判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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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前可先向相關單位求助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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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選擇利用網路、電話與對方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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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單獨前往,全程要有親友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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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儘可能選擇公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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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時儘可能語調和緩、情緒勿激動,不要以行動或言語激怒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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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嘗試用錄音筆或手機功能進行錄音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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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惡劣時立即離開現場
步驟 3
蒐證的
注意事項
步驟 4
報警處理
透過前述方法蒐集相關錄影、錄音、畫面等事證後,建議您儘快報警,如犯罪事證明確,警方即可聲請搜索票查扣加害人手機、相機或電腦主機,以有效阻止加害人的散布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