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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性影像的拍攝情境與取得手段
最好的預防方法:不拍攝、不傳送、不留存
步驟一:了解能夠保護你的法律
步驟二:尋求親友支持或專業團體協助
步驟三:蒐集與保存證據
步驟四:盡快報案處理

預防

​求助

  分析國內外相關案例,性影像(性交、裸露性器官等影像)可能的拍攝情境與取得手段,大致可分為以下五種類型,其中「自拍型」與「合意拍攝型」,對方取得、保有相關性影像都是合法的:
  • 自拍型:自行拍攝留存,或自拍後傳給對方
  • 合意拍攝型:在彼此同意,或半推半就(未遭受暴力)的情況下拍攝
  • 強制拍攝型:遭對方以暴力或威脅手段而被迫拍攝
  • 偷拍型: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到拍攝,可能狀況包含:
    • 遭伴侶(或第三人)私自安裝攝影機等裝置,在性行為過程中拍攝
    • 在熟睡或酒醉等意識不清情況,遭伴侶(或第三人)未經同意拍攝
    • 在進行視訊裸聊的過程中,遭對象未經同意側錄
    • 駭客在當事人電腦中植入木馬病毒,控制視訊鏡頭偷拍當事人非公開的更衣、性行為等私生活行為
  • 竊取型: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竊取當事人自行儲存的性影像,可能的狀況包含:
    • 駭客透過入侵電腦、破解雲端儲存空間等方式取得
    • 因侵占當事人遺失、送修的電腦、手機、相機而取得
認識性私密影的拍攝情境與取得手段


認識性影像
的拍攝情境
與取得手段

  • 任何一種儲存方式,都有被外流的可能
  • 無論是儲存在相機、手機,或上鎖的雲端硬碟,都有因失竊或遭駭客入侵而有外流的危險性
 
  • 遭恐怖情人用以威脅、散布的比例很高!
    • 根據美國<endrevengeporn>網站調查顯示
    • 10%女性,曾遭恐怖情人以過去拍攝的性影像威脅
    • 其中,更有60%案件,加害人真的將性影像散布
最好的預防方法:別拍、別讓他拍

最好的預防方法
   不拍攝!
   不傳送!
   不留存!

保護自己,拒絕拍攝性影像

  • 勇敢說不!向對方解釋若愛自己,就不應強迫拍攝。

  • 以氣色不好、身材拍起來不好看等理由,委婉拒絕。

  • 可以反過來要求拍攝對方性影像,讓對方知難而退。

【每個案件可能因狀況不同,而有法律適用上差異,建議仍應諮詢專業人員進行討論!】

 

行為人可能構成的刑事犯罪:

被害人未成年的情況

  • 若您現在或當初被拍攝時,尚未滿18歲,則對方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若您現在或當初被拍攝時,尚未滿18歲,而對方已實際將性私密影像散布,則對方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被害人已成年的情況

  • 《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第 319-1 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2 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3 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4 條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第 319-5 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9-6 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 若對方以性私密影像恐嚇威脅您(如要求復合、勒索金錢、發生性行為等),則對方可能觸犯《刑法》恐嚇罪、恐嚇取財罪、妨害性自主罪等。

 

行為人可能負擔的民事責任:

  • 對方因故意或過失行為而侵害你的權益,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 對方因其行為而對你造成名譽、隱私、人格等權益之侵害,可主張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步驟1

步驟一
了解能夠保護
你的法律

步驟 2
尋求親友支持或專業團體協助

  • 你可以向信任的親友訴說目前遭遇的困境,讓情緒能夠獲得抒發。
  • 若你已產生恐慌、失眠等身心症狀,請尋求身心科醫師或諮商心理師協助。
  • 若你需要社工人員協助,可洽詢:
    婦女救援基金會諮詢專線02-2555-8595分機31或32
步驟2
  • 不要因擔心害怕,而任由對方予取予求!

  • 如果對方透過電話、簡訊、email、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恐嚇威脅要散布你的性影像:

  1. 您可嘗試將語音通話內容錄音存證

  2. 將呈現於手機或電腦上的恐嚇對話內容,透過螢幕截圖方式拍下存檔或列印存證

 

  • 若對方將你的性影像刊登在社群平台、色情網站等處,可直接向平台業者進行檢舉使用者帳號。同時透過螢幕截圖或錄影方式,將相關證據記錄下來,最好要拍到:

  1. 張貼者的名稱(或在網路上所使用的匿名、ID、帳號等)

  2. 張貼時間

  3. 被散布的性影像內容

  4. 張貼者的IP位置(若無顯示IP位置,也可透過警方向網路業者調閱)

  • 如果有與對方談判或對質的必要:

  1. 可先向相關單位進行諮詢

  2. 可選擇電話或通訊軟體與對方溝通

  3. 避免單獨前往見面,建議有親友陪同

  4. 見面地點儘可能選擇在公開場所

  5. 談判或對質時儘可能語調和緩、情緒勿激動,不要激怒對方

  6. 溝通過程中,建議全程錄音蒐證

  7. 當發現情況可能危害自身安全十,請立即離開現場

步驟 3
蒐集與
保存證據

步驟3

步驟四
盡快
報案處理

透過前述方法蒐集相關錄音、錄影或截圖畫面等證據之後,建議你盡快報案處理。如犯罪事證明確,警方即可聲請搜索票查扣加害人手機、相機或電腦主機等設備及儲存之性影像,以有效阻止加害人持續威脅或散布之行為。

步驟4

婦援會地址:103038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32號5樓
諮詢求助電話:02-2555-8595 #31、32
​諮詢求助信箱:advocacy@twr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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