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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其他人偷拍了,他會受到什麼懲罰?伴侶威脅要散布我的性影像,讓人好恐懼!法律有辦法制裁他嗎?

數位科技發展快速,面對數位犯罪手法日新月異,我國也新增或修訂法律加以因
應。​以下帶您快速​了解數位性暴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讓您更了解現行法律趨勢與被害人保護措施。

數位性暴力防治

       行政院於111年3月10日以專章保護、加重罪責、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及各項配套措施等方向,同步研修《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四法,其中《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已於112年2月8日總統公布生效,《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則於同月15日由總統公布,113年再次修法,並於7月三讀通過《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案。
      隨著科技的變遷、犯罪手法不斷地變化,法令也持續進步,期許透過四法聯防,嚴懲數位性暴力犯罪,完善防護網絡,向數位性暴力說不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023)。
      面對數位性暴力,除四法聯防外,家庭暴力防治法、性平三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治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等等也成為完善防護網的重要法令。

​刑法

  • 增訂第十條數位性影像定義

  • 增訂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增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負有下架性影像的義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 增訂第二十八章之一案件專屬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可命加害人禁止散布或移除影像

  • ​明定隱私保護、隔離訊問等保護措施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提高不法拍攝、散布兒少性影像者的刑責

  • ​增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負有下架性影像的義務

個人資料保護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
防治法

跟蹤騷擾防治法

相關法令

數位性暴力防治四法

著作權法

​《刑法》
 

1. 在刑法第十條中,針對性影像部分,新增第八項之規定。
2. 新增訂之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部分,針對構成要件行為態樣,可簡單分成四類:

01
(偷拍)

無故攝錄(第三百一十九條之一):
 

  1.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02
(強制拍攝)

強迫攝錄(第三百一十九條之二):
 

  1.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03
(外流)

​未經同意散布(第三百一十九條之三):

  1.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4.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5.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04
(Deepfake)

電腦或其他科技合成(第三百一十九條之四):

  1.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3.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自112年5月施行,後因某藝人持有兒少性影像,在原有條例上,再次進行修訂,於113年7月再次三讀通過。

​不法拍攝散布兒童及少年性影像

刑責加重

無故攝錄(第36條

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最高處10年有期徒刑!

​無故散布(第38條)

散布兒少性影像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無故持有(第39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最高處1年有期徒刑!

​《性侵害犯罪防治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於112年1月10日修正通過,本次修正為因應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將該類案件被害人準用本法被害人相關保護措施
此外,本次修法增訂網路業者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相關犯罪網頁資料應保留180日;若網路業者未依規定限制網頁瀏覽、移除,且無正當理由,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在被害人保護部分,為了避免被害人在法律程序中遭遇二度傷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針對隱私保護與被害人法律程序陪同等部分有詳盡規範,婦援會有製作簡易懶人包,帶您快速了解被害人權益保護!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有人威脅要外流我的裸照,我該怎麼辦?可以透過法律要求對方不能散布嗎?」
「前男友把我和他的性愛影片放在網路上,我可以要求他下架嗎?以及刪除嗎?」​
不要害怕!讓法律來保障被害人權益!

數位性暴力防制四法之一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於112年完成修法,並經總統公布施行,其中第3章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專章,已於7月1日正式生效。​
根據新聞報導,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日前偵辦一宗被告涉嫌以性影像恐嚇被害人之案件,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而諭知交保,但為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安全,遂核發112年度犯保令字第1號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禁止被告散布、重製及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的性影像。

什麼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是在犯數位性暴力犯罪的被告在法院認為無羈押必要而許可停止羈押,或只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在此段期間無法拘束被告的人身與行動自由,考量到被告有可能對被害人為人身安全的侵害或騷擾,或在數位性暴力案件中,對性影像為變造、散布等等,法院得依職權或檢察官聲請,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法定事項
在數位性暴力案件中,如果性影像被被告掌握,法院可能會視情況,命被告不得重製、散布等使他人得以觀覽,在已經散布的情況下,可能會命被告移除或向平台申請刪除已上架之性影像

​那保護命令應如何聲請?如何核發?對被害人的保護範圍有多少?婦女救援基金會特別製作懶人包,用5分鐘時間帶您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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