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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現況

我們的主張

 

    目前對於惡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行為,整體社會文化仍經常以窺奇心態探究被害人隱私,或譴責被害者應對自己遭遇負擔責任。此外,新聞傳播媒體在報導相關案件時,亦經常擅自使用在網路上的被害影像截圖畫面。種種不友善的社會氛圍,往往會造成被害者的再次傷害。

    而在法律與制度面,現行針對此種加害行為雖然已有相關法律處罰規定,但不僅罰責刑度過低,缺乏嚇阻犯罪效果,且無法回復被害者所遭受的侵害與應得之正義,且被害者已遭散布於網際網路上的被害影像,亦欠缺實質有效能協助被害者移除之機制。

社會不應譴責被害者

 

 當案件發生時,我們經常看到社會輿論將原因歸咎於被害者本身,指責其不檢點、敢拍就不要怕人看等,這些仇視性言論,實是嚴重錯誤的迷思。

 若被害者當初是遭偷拍或強制拍攝等手段,非自願遭製造這些性私密影像,加害人的行為就已構成犯罪;即使當初是被害者自願或同意拍攝,也不代表他同意在事後被惡意散布、流傳給無數網友觀看閱覽!

缺乏有效協助移除被害影像之方式

 

 網際網路快速複製、流傳的特性,導致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一旦遭散佈於網路,就可能被快速流傳到無數網站且難以回收。

 

 若被害影像是遭張貼於我國境內網站,尚有可能透過警方通知網路業者方式進行移除,然而程序費時,實際移除前即可能遭許多網友再行複製、流傳。

 

 而被害影像若遭張貼於境外網站,受限於法律管轄權與我國外交困境,主管機關對此往往亦無能為力!

刑度過低,缺乏犯罪嚇阻效果

 

 依目前法律,無論散布猥褻物品罪或妨害名譽罪等,處罰最高刑度均僅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法院實務判決中,對加害者的量刑更往往只判六個月以下徒刑,可易科罰金。

 

 法律刑度過低,且法院往往輕判,這樣的刑罰制度明顯不足以使加害人的行為獲得應有的處罰,且對於社會上的相類犯罪行為,更缺乏嚇阻之效果!

法律不足以回應被害人的侵害

 

 目前法律大多使用「散布猥褻物品罪」處罰加害人惡意散佈性私密影像之行為。

 然而,這條罪名原先是為了禁止散布色情淫穢之物品影像以「保護社會善良風俗」,對被害者而言,這樣的法律不僅沒有辦法回應、保障他們所遭遇的人格、隱私、名譽或性自主等等權益侵害,且將他們遭流傳的被害影像定性為「猥褻物品」,更隱隱含有貶抑的意涵!

色情文化氾濫,對女體窺奇心態

 

 網路色情文化氾濫,許多網友們基於對女性身體窺探的思維,而不斷下載、分享、流傳,更是這些性私密影像之所以能成為加害人用以傷害被害女性的主因。

 

 我們呼籲網友們能夠同理這些被害女性擔心、害怕、難過的處境,對這些遭流傳的性私密影像能「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拒絕成為加害者的共犯。

 

 

媒體報導相關案件應有所自律

 

 過去媒體在報導相關案件時,有時會為了追求觀眾點閱率,而擅自引用、擷取部分被害者遭流傳的照片、影片等影像內容,對於被害者而言,這種報導方式不啻是對她們造成嚴重的再次傷害!

 我們呼籲未來媒體在報導相關案件時,應秉持保護性別暴力被害者的原則,遵循相關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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